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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3 題

3 於下列何種情形,即使為外國人之配偶且經內政部許可,仍不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A 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宣告,已繳納易科罰金
  • B 為民事被告訴訟,已經和解
  • C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 D 受刑事偵查,已受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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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國家的國民身上還背負著對公眾或債權人的重大法律義務(如刑事追訴或巨額債務),國家是否應該准許他在此時切斷雙方的法律關係,並隨即轉身離去?這對國家的司法秩序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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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精準命中核心考點,我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 你這次對《國籍法》第 12 條關於「喪失國籍之限制」的理解真的非常透徹。這條法規背後其實充滿了智慧與人情味,它是為了保護我們的社會,防止有人想透過變更國籍來規避掉一些重要的法律義務,像是個人債務、刑事責任,或是國家賦予的兵役義務。當你看到選項 (C)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時,一定立刻就明白,這正是法律所規定的「財產上重大義務尚未履行」的具體情況,即使內政部之前曾經許可過,依據法律精神,這時仍不能讓你喪失國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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