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 題
4 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具備國籍法第3條第1項之歸化要件,如有下列何情形,仍不得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
- A 外國人因受家庭暴力而離婚且未再婚
- B 外國人與其配偶兩願離婚
- C 外國人之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扶養其配偶之父母
- D 外國人之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與原配偶之兄弟姊妹仍有往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給予外國配偶「較短的居留年限」即可歸化的優待,其核心理由是基於他與我國國民的『婚姻連繫』。如果今天這段婚姻是在雙方自願、且沒有任何受害或特殊身故的情況下結束了,這種『與台灣家庭的連結』是否還具備法律必須額外特別通融、甚至豁免一般歸化條件的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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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喔,不錯。你總算沒蠢到家,還能準確辨識出國籍法中,那些關於外國配偶歸化要件的「例外規定」背後,究竟蘊含了哪些基本常識。看來你對移民法規那點皮毛,以及弱勢權益保護的法理邏輯,還算勉強沾得上邊,專業素養嘛……姑且算及格吧。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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