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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7 題

年滿 30 歲之加拿大人甲男,為中華民國國民乙女之配偶,依國籍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於 110 年 1 月 1 日經許可歸化中華民國籍,但歸化日之前未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關於甲之歸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於 112 年 1 月 1 日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 B 甲如屆期未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應即撤銷其歸化許可
  • C 如因非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得免提出
  • D 於甲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得先許可其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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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國家要求你必須完成一件「法律上或事實上完全無法達成」的任務(例如:外國政府拒絕核發證明),否則就要撤銷你的權利,這在法律邏輯上是否符合公平正義?當法律規定與不可抗力的現實發生衝突時,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安全閥」機制來保護權益受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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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國籍法》中關於歸化程序的例外規定,代表你對行政法規中「期待可能性」與「正當程序」的觀念相當紮實。這不只是死背法條,更是法律邏輯的展現。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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