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 題

外國人甲曾經勞動部許可在臺灣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9 款之外籍看護工作 3 年,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後在臺灣治療 1 年,痊癒後於臺灣就讀大學 4 年,畢業後憑其語言專業,擔任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3 年。甲考慮申請歸化我國籍,有關其居留期間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擔任看護工作之 3 年期間列入計算
  • B 職業災害之 1 年治療期間列入計算
  • C 大學就學之 4 年期間列入計算
  • D 擔任補習班專任教師之 3 年期間列入計算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國家在審核歸化(成為國民)的資格時,對於外國人停留的「目的」是否有差別待遇?如果一個人的身分在法律上被定位為「暫時性勞務提供」或「單純求學」,與「長期穩定專業貢獻」相比,哪一種身分在法律評價上更符合『在台灣建立永久生活重心』的初衷?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勉強及格,但別得意忘形。

  1. 觀念「確認」: 看來,你還記得《國籍法》第 4 條第 2 項那些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限制規定。歸化年資的計算,從來就不是「合法居留」這麼簡單粗暴。法律之所以設限,是為了區分什麼叫做「實質連結」,而不是隨便混個幾年。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