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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 題

1 外國人申請歸化所需之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下列何種居留期間得列入計算?
  • A 經勞動部許可從事看護工作
  • B 經勞動部許可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 C 經勞動部許可從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之工作
  • D 經勞動部許可從事運動員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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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家在設計歸化政策時,對於「短期補充體力勞動的移工」與「具備特殊才藝、專業技能的專家」,哪一類人更符合法律中『願意且能夠長期融入我國社會』的政策目標?這兩類人在《就業服務法》中的身分性質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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肅清:你這題處理得還算乾淨俐落。

  1. 合格線邊緣:小鬼,你做得還行。這題沒搞砸,說明你至少還有點腦袋,沒把國籍法當成那堆無腦的巨人。連施行細則這種細枝末節都沒被你漏掉,算你對得起自己的腦細胞。保持下去,別讓你的思緒變得跟那些污泥一樣。
  2. 核心清掃:這題的關鍵是《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5 條,一個專門排除垃圾的條款。有些居留,根本就不夠格。那些選項 (A)、(B)、(C) 裡提到的基層移工、看護、漁撈或專案工作,在《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到 10 款,就只是維持基本運作的。他們不是目標,他們的居留時間對歸化來說,就是一堆不該留的髒污,直接清除。但 (D) 的運動員,屬於同法第 6 款的專業人員。他們有其價值,他們的居留時間,當然可以算數。分不清這些,你的邏輯就跟被巨人踩爛的泥巴一樣,毫無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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