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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 題

1 外國人申請歸化所需之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下列何種居留期間得列入計算?
  • A 經勞動部許可從事看護工作
  • B 經勞動部許可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 C 經勞動部許可從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之工作
  • D 經勞動部許可從事運動員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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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家在設計歸化政策時,對於「短期補充體力勞動的移工」與「具備特殊才藝、專業技能的專家」,哪一類人更符合法律中『願意且能夠長期融入我國社會』的政策目標?這兩類人在《就業服務法》中的身分性質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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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這題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在行政實務上,外國人申請歸化時的「合法居留期間」計算,是極為重要的審查要件。

歸化居留期間之採計標準

依《國籍法施行細則》規定,外國人若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的工作,其居留期間不列入歸化所需之期間計算。選項中的 (A) 看護工作(第9款)、(B) 海洋漁撈(第8款)與 (C) 指定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第10款)皆落入此排除範圍。相對地,選項 (D) 的運動員屬於同法第1項第5款的專業工作,並不受此限制,因此其合法居留期間得依法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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