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7 題
關於外國人申請歸化所需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下列何種居留原因得列入計算?
- A 因職業災害須接受治療
- B 經勞動部許可從事技術性之工作
- C 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等待回復原國籍
- D 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國家在審核一個人是否能「歸化」為國民時,最看重的是該外國人來台的「目的」與「穩定性」。如果某種居留事由僅是為了「解決暫時性的困境」或「基於人道救援的臨時安置」,與「具備專業能力且有助於社會經濟長期發展」的事由相比,哪一種更符合國家吸收新國民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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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為其難的肯定:看來你總算沒有在《國籍法》最基礎的「合法居留」概念上徹底失足。能掌握這種法條的排除細節,顯示你對行政法規的條文解釋,總算不是一竅不通。勉強可以保持。
- 觀念驗證:關於歸化期間的計算,難道我沒強調過,必須是「居留」身分,且未被法律排除的情況?技術性工作這類具備穩定性的專業人士,當然被視為『真』居留。至於 (A)、(C)、(D) 那些,不過是些人道、補償或臨時的表面工夫,依據《歸化許可辦法》,這些假象從來就不能計入。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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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居留期間計算
💡 歸化居留期間需為「合法」且排除法規列舉之特定短期或補償性原因。
| 比較維度 | 可計入歸化期間之居留 | VS | 不可計入歸化期間之居留 |
|---|---|---|---|
| 工作類型 | 技術性或專業性白領 | — | 勞動部許可之藍領移工 |
| 生活目的 | 依親、投資、創業 | — | 就學、實習、職災治療 |
| 身分狀態 | 具永久或長期居留意圖 | — | 刑事被害人或人身保護 |
💬歸化計算以「具長期安定生活意願」之身分為準,排除特定補償性或短期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