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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3 題

3 關於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之外國人申請歸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其許可由行政院為之
  • B 申請人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毋須設有住所
  • C 國籍法明文授權主管機關就殊勳之認定標準另以辦法定之
  • D 毋須具有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以上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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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國家想要特別感謝一位對國家有重大貢獻、且我們迫切希望他能加入我國國籍的外國友人時,在法律程序上,最能體現「優待」與「禮遇」的做法,是縮短繁瑣的行政程序,還是免除必須在國內「住滿一定時間」的物理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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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好!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具備良好鑑別度,難度中等,主要測驗大家對「殊勳歸化」法規結構中「本文」與「各款」的精細區別。

殊勳歸化的豁免範圍

依現行《國籍法》第6條規定,外國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得豁免不受同法第3條第1項「各款」要件(即第1款至第5款全免)限制。因此,選項 (D) 所指的「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以上」(即第3條第1項第1款)自然毋須具備,這正是你判斷正確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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