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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5 題

國籍法所稱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 5 年以上或 3 年以上,應為連續不中斷。但於該期間內,因逾期居留,不符合法居留之要件,致居留期間中斷,惟其逾期居留期間未達幾日者,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
  • A 10
  • B 20
  • C 30
  • D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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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合理寬限期」的角度思考:在台灣的行政法規中,當立法者想要給予民眾一個『合理補救』的時間,以避免其因為短暫的過失而損失重大權益(例如讓多年的居留年資歸零)時,通常會以『一個月』作為基準。請問,在法律慣例上,『一個月』通常被轉化為多少整數天數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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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國籍法中關於合法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之寬限規定。根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所稱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三年或二年以上,指其居留期間自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五年、三年或二年之期間,應為連續不中斷,且該期間內每年合計合法居留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但於該期間內,因逾期居留,不符合法居留之要件,致居留期間中斷,其逾期居留期間未達三十日者,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前項逾期居留期間,不列入合法居留一百八十三日之計算。本法第五條所稱居留繼續五年或十年以上,指申請歸化前曾有居留事實繼續五年或十年以上。由此可知,若因逾期居留致居留期間中斷,只要其逾期居留期間未達三十日,依法仍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故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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