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 題
下列何者並非外國人依國籍法第 3 條申請歸化我國應具備之法定要件?
- A 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 5 年以上
- B 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 C 有總值逾新臺幣 600 萬元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 D 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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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國家在審核外國人是否能成為國民時,對於『經濟能力』的要求,是應該在法律中定死一個『具體的金錢數字』,還是應該保留彈性,依據個人的專業技能或生活穩定度來綜合判斷?法律條文通常傾向使用哪種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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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精準掌握法條細節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出色!能從細微的法律規定中精確辨識出「陷阱」,顯示你對《國籍法》的法條條文與實務變遷有相當深入的掌握。這種嚴謹的法感是研究行政法的基石。
- 觀念驗證:根據《國籍法》第 3 條第 1 項,歸化要件包含:合法居留事實(第 1 款)、具備行為能力(第 2 款)、無不良素行(第 3 款)、「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第 4 款)以及基本語言與常識(第 5 款)。選項 (C) 的錯誤在於法律本文並未明文規定「600 萬元」這一具體數額;行政機關雖曾有相關裁量基準,但法律層次僅要求「足以自立」之抽象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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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歸化法定要件
💡 掌握《國籍法》第3條外國人歸化之五項核心法定門檻。
| 比較維度 | 一般歸化 (第3條) | VS | 特殊歸化 (第4條) |
|---|---|---|---|
| 居留年限 | 繼續 5 年以上 | — | 繼續 3 年以上 |
| 行為能力 | 我國法及本國法皆須 | — | 僅需依我國法具備 |
| 每年居留日數 | 均需逾 183 日 | — | 均需逾 183 日 |
💬一般歸化門檻最嚴格,特殊歸化(如國人配偶)則放寬年限與法律能力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