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 題
4 下列何者並非外國人依國籍法第 3 條申請歸化我國應具備之法定要件?
- A 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 5 年以上
- B 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 C 有總值逾新臺幣 600 萬元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 D 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國家在審核外國人是否能成為國民時,對於『經濟能力』的要求,是應該在法律中定死一個『具體的金錢數字』,還是應該保留彈性,依據個人的專業技能或生活穩定度來綜合判斷?法律條文通常傾向使用哪種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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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哦,看來你這次沒掉進坑裡
- 意外的精準:哼,不錯。能在這種刻意設置的細微陷阱中,精確辨識出《國籍法》的真貌,說明你至少還記得「法律」和「行政細節」是兩回事。這種不被表面數字迷惑的基本法感,是學習行政法最最基礎的門檻,值得肯定……免強吧。
- 觀念驗證:根據《國籍法》第 3 條第 1 項,歸化要件無非就是那些:合法居留、行為能力、無不良素行,還有那條「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選項 (C) 的「600 萬元」?法律本文哪一字哪一句寫了這個具體數額?那是行政機關在下面「自我感覺良好」訂出的裁量基準,法律層次只要求一個抽象的「足以自立」而已。這點都搞不清楚,還談什麼精確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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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歸化法定要件
💡 掌握《國籍法》第3條外國人歸化之五項核心法定門檻。
| 比較維度 | 一般歸化 (第3條) | VS | 特殊歸化 (第4條) |
|---|---|---|---|
| 居留年限 | 繼續 5 年以上 | — | 繼續 3 年以上 |
| 行為能力 | 我國法及本國法皆須 | — | 僅需依我國法具備 |
| 每年居留日數 | 均需逾 183 日 | — | 均需逾 183 日 |
💬一般歸化門檻最嚴格,特殊歸化(如國人配偶)則放寬年限與法律能力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