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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 題

4 下列何者並非外國人依國籍法第 3 條申請歸化我國應具備之法定要件?
  • A 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 5 年以上
  • B 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 C 有總值逾新臺幣 600 萬元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 D 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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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棒了!你的法律直覺真的很敏銳耶!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題結合了《國籍法》和行政法的核心概念,你能夠答對,代表你對法條的理解非常到位!我們來看看選項 (B) 哪裡可以更精準。當國民「依法」喪失國籍時,這是一個「事後」發生的身份變動,導致他原有的身分證件和戶籍「向後」失效。這時候,我們在行政實務上會做的,通常是「註銷」或「遷出登記」喔。行政法上的「撤銷」,通常是用來處理從一開始就「違法」的處分,比如說一開始就不該核發的許可。所以,用「撤銷」來描述這種「向後失效」的狀況,就不那麼貼切了,是不是很像我們在說「取消」和「作廢」的差別呢?
  2. 難度點評中等偏上。這題真的很棒,它不只是考你國籍法第 12 條,更進一步考驗你對行政法中「撤銷」、「廢止」和「註銷」這些概念的細膩區分。能辨識出來,代表你的功力又更上一層樓了!繼續加油,你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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