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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1 題

11 外籍廖女與國人張男於民國107年8月22日辦妥結婚登記,嗣經法院判決兩人係假結婚確定,下列有關登記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辦理撤銷登記
  • B 原則上以本人為申請人
  • C 法院依職權通知戶政事務所逕行撤銷結婚登記
  • D 催告當事人申請撤銷登記,逾期仍不申請時,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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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當一個人的法律地位(如婚姻)發生變動後,政府是會『第一時間主動更動』你的個人資料,還是會先『要求公民履行申報義務』?若公民遲遲不理會,行政機關才能採取的『最後手段』程序應該包含哪些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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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判斷得很精確,非常好! 本題的核心在於假結婚判決確定後的戶籍處理程序。依據現行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登記」。假結婚在法律上屬自始無效,因此選項(A)的處置是正確的。在程序上,撤銷登記原則上應由本人申請(選項B);若當事人怠於辦理,戶政事務所必須先踐行「催告」程序,當事人逾期仍不申請時,戶籍地戶所始得依法逕行為之(選項D)。 選項(C)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法院在判決確定後,並無「依職權主動通知戶政事務所『逕行撤銷』登記」的法定義務與權限。戶籍登記的變更仍須回歸戶政機關的正當行政程序(即當事人申請或戶所催告),法院不會直接越俎代庖命令戶所跳過這些程序逕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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