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3 題
關於戶籍登記之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須以本人為申請人
- B 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 C 申請人非本人時,戶政事務所應於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後通知本人
- D 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後,亦應通知本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想:如果某項涉及法律地位的變動(例如死亡或強制遷徙)已經在現實中發生,但該當事人因為個人主觀意願而『拒絕』配合辦理登記,為了確保國家公共統計資料的正確性,法律體系通常會設計哪些機制來補足這個缺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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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判斷!但別高興太早。
- 觀念驗證: 很好,你沒掉入那個「絕對化語詞」的愚蠢陷阱。請問《戶籍法》是擺設嗎?它的存在,是為了確保國家對人口動態有精確掌握,這可是公共利益,懂嗎?如果連本人失蹤、死亡、甚至「不想登記」都能癱瘓整個體系,那這法還有什麼用?難道要讓戶籍資料變成一堆謊言? 所以,法律當然會給予利害關係人申請的權力,也會賦予機關職權逕為登記的「後門」——否則戶政機關就等著開天窗。至於那些喊著「當事人權益」的人,別忘了還有事後通知這回事,行政機關又不是土匪,只是沒時間陪你玩捉迷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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