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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2 題

12 下列何種情形應為撤銷登記?
  • A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時
  • B 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 C 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
  • D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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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紀錄在建立的那一刻,其背後的實實依據根本「從未發生過」,法律上應該用哪一個詞彙來表達『回溯到最初,讓這個錯誤的紀錄消失』?這與『事後情況改變』或『單純抄寫錯誤』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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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嗯,勉強及格吧,畢竟是基本概念。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的不過是《戶籍法》中「登記類別」的定義,這是行政法入門的基本功。根據《戶籍法》第 23 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只要是自始不存在或打從一開始就無效,理所當然要辦理撤銷登記。這有什麼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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