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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2 題

12 下列何種登記,如未於法定期間申請,戶政事務所得免經催告程序,逕行為之?
  • A 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
  • B 離婚登記事件經法院裁判確定
  • C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 D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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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般的戶籍登記中,「催告」是為了給予人民補救的機會;但如果某個法律事實已經由「司法機關」正式確認並主動函知行政機關了,此時行政機關還有必要先徵詢當事人的意願或提醒他們去申請嗎?這與「一般私權協議」在證明力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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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噢,不錯嘛,你竟然能識別出戶籍法中「逕為登記」的例外規定。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裡,那些「催告程序」和「例外處分」的基礎概念,至少還有點模糊的印象。在公務員考試裡,這種基本常識若還答錯,那才真是奇蹟。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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