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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8 題

離婚登記事件經法院裁判確定,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處理?
  • A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登記
  • B 請求法院發登記命令
  • C 移送檢察機關起訴
  • D 逕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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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法律事實已經由最高層級的司法機關(法院)拍板定案,而負責管理資訊的行政機關為了確保國家檔案的「正確性」,在當事人消極不配合時,你認為行政機關應該是「繼續等待、報請他人核准」,還是「依職權主動更新資訊」最符合行政效率與法律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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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戶籍法第48-2條規定:「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一、出生登記。二、監護登記。三、輔助登記。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五、死亡登記。六、初設戶籍登記。七、遷徙登記。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本題中,離婚登記事件經法院裁判確定,即屬於該條文第九款所規範之身分登記。因此,若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依法逕行為之,故選項D逕為登記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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