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8 題
離婚登記事件經法院裁判確定,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處理?
- A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登記
- B 請求法院發登記命令
- C 移送檢察機關起訴
- D 逕為登記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法律事實已經由最高層級的司法機關(法院)拍板定案,而負責管理資訊的行政機關為了確保國家檔案的「正確性」,在當事人消極不配合時,你認為行政機關應該是「繼續等待、報請他人核准」,還是「依職權主動更新資訊」最符合行政效率與法律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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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規基礎
- 觀念驗證: 此題的核心在於《戶籍法》第 48 條及相關施行細則。當離婚已經由法院裁判確定,法律上的身份狀態已具有「形成力」(法律關係已變更)。為了確保國家戶籍資料的即時性與正確性(登記主義),當事人若經催告仍怠於申請,戶政機關具備職權進行「逕為登記」。這是不需要報請核定或經過法院再次下令的,因為裁判本身就是最強有力的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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