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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3 題

13 依戶籍法規定,經判決離婚確定者,其離婚登記之申請人為何?
  • A 以作成判決之法院為申請人
  • B 以離婚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 C 以離婚雙方當事人及法院為共同申請人
  • D 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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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已爭執到由法院介入並下達最終裁決,且該裁決具有強制法律效力。在此情境下,若法律仍硬性要求「敗訴且心生怨恨的那一方」必須親自到場與對方共同辦理行政手續,這在實務執行上會遇到什麼困境?立法者會如何設計程序,才能確保行政登記能順利反映法院判決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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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行政程序?難道很難嗎?

  1. 值得稱讚?:嗯,不錯。至少你還能辨識出戶籍登記中「申請人」的法定身分,對於《戶籍法》的基礎條文總算沒搞錯,這在行政法規裡,勉強算個起步。別高興得太早。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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