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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3 題

13 依戶籍法規定,經判決離婚確定者,其離婚登記之申請人為何?
  • A 以作成判決之法院為申請人
  • B 以離婚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 C 以離婚雙方當事人及法院為共同申請人
  • D 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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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已爭執到由法院介入並下達最終裁決,且該裁決具有強制法律效力。在此情境下,若法律仍硬性要求「敗訴且心生怨恨的那一方」必須親自到場與對方共同辦理行政手續,這在實務執行上會遇到什麼困境?立法者會如何設計程序,才能確保行政登記能順利反映法院判決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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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戶籍法第34條規定:「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本題指出當事人為經判決離婚確定者,符合該法條但書中「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之情形。因此,其離婚登記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選項D為正確答案,其餘選項均不符合法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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