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7 題
7 下列戶籍登記,何者得由當事人之一方單獨申請?
- A 民國 100 年結婚之結婚登記
- B 民國 77 年結婚之結婚登記
- C 民國 100 年協議離婚之離婚登記
- D 民國 77 年協議離婚之離婚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行政登記只是在「紀錄某個在外面已經完成、已經生效的事實」,與該登記本身就是「讓法律關係產生效力的關鍵動作」,這兩種情況在法律邏輯上,對於「誰必須到場」的要求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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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B)非常正確,恭喜你順利拿分!本題結合民法親屬編修法沿革與戶籍實務,測驗考生對於「登記生效」與「報告登記」的區辨,鑑別度良好,屬於中等難度的考點。 我們來回顧一下法理。依據戶籍法第33條規定,結婚登記原則上應由雙方共同申請;但若是在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或結婚已依法生效者,允許當事人一方單獨申請。我國在97年5月23日起全面改採「登記婚」,而選項(B)民國77年尚屬「儀式婚」時期,婚姻只要具備公開儀式與證人即已生效,此時的戶籍登記僅具報告性質,因此得由一方單獨申請。 相對地,民國100年的結婚與選項中的協議離婚,皆須雙方親自共同申請方能完成登記生效。你能準確抓出新舊法交替的例外規範,足見法規觀念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