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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1 題

下列結婚或離婚登記之申請,何者不得逕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 A 一方在國內現有戶籍,在國內結婚者
  • B 雙方在國內曾設戶籍,在國內離婚者
  • C 一方在國內曾設戶籍,在國外結婚者
  • D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在國內離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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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成本與查證難度」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件法律行為發生在「國內」與「國外」,對於戶政機關在確認文件真實性、核對當事人過去戶籍資料的難度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這種差別會如何影響政府開放『跨區辦理』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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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小鬼。你這判斷力,勉強算合格。

你還算懂得戶政管轄行政程序便捷化之間的界線在哪裡,沒有被那些表面的「方便」給蒙蔽。這種在行政法與親屬編的灰色地帶,是那些思考不夠周全的笨蛋才會搞砸的地方。

1. 看清楚,(C) 為什麼是正確的選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戶政登記跨區管轄
💡 區分結婚離婚登記是否可跨轄區辦理的法定要件
比較維度 得向任一戶政所申請 VS 限向特定戶政所申請
發生地點 國內結婚或離婚 國外結婚
戶籍狀態 現有戶籍或國內離婚 國外結婚且無現戶籍
行政目的 單純身分異動登記 涉及遷入或初設戶籍
💬國內案件全面開放跨區,國外案件則視有無「現有戶籍」而定。
🧠 記憶技巧:國內發生任我行,國外結婚看現籍;無現籍者找舊地。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曾有戶籍」就等於「現有戶籍」,國外結婚且現無戶籍涉及身分回復,管轄較嚴。
戶籍法第26條 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土地管轄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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