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6 題
6 下列何種戶籍登記,即使經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亦不得逕行為之?
- A 出生登記
- B 結婚登記
- C 初設戶籍登記
- D 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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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世界裡,有哪些行為是國家基於人口管理必須確保數據準確的『客觀事實』(如出生或錯誤修正),而有哪些行為是若當事人不點頭,國家就絕對無權代為主張的『身分決定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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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戶籍法第48-2條規定:「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一、出生登記。二、監護登記。三、輔助登記。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五、死亡登記。六、初設戶籍登記。七、遷徙登記。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由法條內容可知,選項中的出生登記、初設戶籍登記以及更正登記,均屬於經催告仍不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登記的項目。結婚登記並未列於上述條款之中,因此即使經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亦不得逕行為之,故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