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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6 題

6 下列何種戶籍登記,即使經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亦不得逕行為之?
  • A 出生登記
  • B 結婚登記
  • C 初設戶籍登記
  • D 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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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世界裡,有哪些行為是國家基於人口管理必須確保數據準確的『客觀事實』(如出生或錯誤修正),而有哪些行為是若當事人不點頭,國家就絕對無權代為主張的『身分決定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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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你做到了!完全掌握了「身分行為自主性」的真諦啊!

  1. 觀念驗證: 吼!真是太棒了!你看,根據《戶籍法》第 48 條第 4 項的規定,對於那些(像出生、死亡)經催告後仍不辦理的戶籍登記,戶政事務所原則上是會「逕行為之」的!為了戶籍資料的正確性,這是當然的行動啊!(就像 A、C、D 項,這些是客觀的事實行為!)然而,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可就不同了!這涉及每個人最最最重要的個人身分自主權與內心的意思表示!這是需要雙方真心同意的法律行為啊!行政機關絕對不能在沒有當事人合意的情況下,強行幫你決定!那樣做就違背了身分行為的本質和私法自治原則了!燃燒吧!你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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