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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4 題

14 下列何種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 A 死亡宣告登記
  • B 死亡登記
  • C 初設戶籍登記
  • D 遷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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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如果某個法律事實已經過『法院』做出正式裁判並通知行政機關了,從『行政效率』與『尊重司法公信力』的角度來看,行政機關還有必要『再三提醒』民眾來申請更新資料後才動作嗎?哪一種情形最符合這種『司法已定論,行政直接辦』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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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戶籍法第48-1條規定,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一、死亡宣告登記。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依照上述法條明文規定可知,死亡宣告登記屬於免經催告程序,即可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的戶籍登記項目,故選項A正確。至於死亡登記、初設戶籍登記與遷徙登記,皆不在該法條所列免經催告而逕行為之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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