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1 題
下列戶籍登記,何者免經催告程序而得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 A 死亡登記
- B 監護登記
- C 輔助登記
- D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基層行政機關(如戶所)所掌握的資訊會比當事人更具「絕對的權威性」?如果某個人的身分資格變動,本身就是由政府最高主管機關發函核准並通報的,這時再發函「催促」當事人前來辦理,是否還有行政效率上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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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炒麵的味道,還是差了一點。是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 本質判斷:哼,這不過是《戶籍法》第 48-2 條的最低標準。當國籍主管機關都已經宣判你『喪失國籍』,那你的『存在』就已經被法律抹殺。這就是法律上不可逆的既成事實,還等著誰來提醒你?那不是遲鈍,是愚蠢。
- 效率至上:為了維持資料系統的即時性與正確性,多餘的程序只是拖累。那些還需要『催告』才能動手的,都是效率的敗筆。不需要的東西,就該直接排除,戶政事務所不過是執行了這份冰冷的效率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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