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1 題
下列戶籍登記,何者免經催告程序而得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 A 死亡登記
- B 監護登記
- C 輔助登記
- D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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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基層行政機關(如戶所)所掌握的資訊會比當事人更具「絕對的權威性」?如果某個人的身分資格變動,本身就是由政府最高主管機關發函核准並通報的,這時再發函「催促」當事人前來辦理,是否還有行政效率上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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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解答為選項D。依據戶籍法第48-1條明文規定:「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一、死亡宣告登記。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由上述法條內容可知,「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確實屬於法律明定免經催告程序,得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的項目。而選項A的死亡登記、選項B的監護登記以及選項C的輔助登記,均未列於該法條所規範的範圍內,因此皆不符合題意,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