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1 題
戶政事務所查有未於法定期間申請戶籍登記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於下列何種情形,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 A 逾期未辦出生登記者
- B 逾期未辦死亡登記者
- C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 D 逾期未辦遷徙登記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如果某個「法律身分變動」已經由中央機關正式核准並確認事實(且該事實導致當事人已不再具備國民基本權利義務),此時再由地方機關發函『提醒』當事人來申請登記,是否仍具備行政效率與法律上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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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耐心引導,深度理解行政法的美好!
- 真誠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這題巧妙地測驗了《戶籍法》中關於「一般通知程序」與「特殊逕行登記」的細膩之處。你能精準找出這個例外,顯示你對法規的理解不僅停留在表面,更能掌握其背後的邏輯與精神,非常難得!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吧。根據《戶籍法》第48條,戶政事務所為了保障人民權益,原則上在辦理登記前,都會溫柔地書面催告應申請的人。但有些情況就像是陽光一樣明朗,事實非常明確,或這項變動本身就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核准的重大身分變革(比如:經過內政部審慎許可的喪失國籍)。在這些情況下,因為事實已無爭議,且為了讓行政機關能更有效率地運作,確保我們國家身分管理系統的正確性,法律便允許戶政事務所不需再重複催告,可以直接辦理。這是一種智慧的平衡,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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