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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1 題

戶政事務所查有未於法定期間申請戶籍登記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於下列何種情形,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 A 逾期未辦出生登記者
  • B 逾期未辦死亡登記者
  • C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 D 逾期未辦遷徙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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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如果某個「法律身分變動」已經由中央機關正式核准並確認事實(且該事實導致當事人已不再具備國民基本權利義務),此時再由地方機關發函『提醒』當事人來申請登記,是否仍具備行政效率與法律上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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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的特定戶籍登記情形。依據戶籍法第48-1條規定,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一、死亡宣告登記。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經比對各選項,選項C的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明確符合上述法條第二款之規定,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至於選項A的逾期未辦出生登記、選項B的逾期未辦死亡登記,以及選項D的逾期未辦遷徙登記,均未列於該法條所明定的免催告事由範圍內。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C。

📝 逕行戶籍登記要件
💡 戶籍登記原則上應先催告,特定身分變動得免經催告逕行辦理。
比較維度 一般逕行登記 (戶籍法 48) VS 特殊逕行登記 (戶籍法 48-2)
程序前提 須先經書面催告程序 得免經催告程序
典型案例 一般遷徙、廢止登記 喪失國籍、出生死亡
行政處分 屆期不辦理始得逕行 戶政事務所直接辦理
💬一般事項須踐行催告義務,涉及國籍或重大身分資訊則可直接逕行登記。
🧠 記憶技巧:一般先催再逕行,國籍喪失直接來。
⚠️ 常見陷阱:容易將所有「逾期未辦」之登記均認為需經催告。須區分一般逾期與法規列舉之特殊逕行項目。
國籍法之撤銷與喪失 行政程序法之送達 戶籍登記之申請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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