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2 題
某甲原為臺灣有戶籍國民,一年前於大陸地區某市取得該地戶籍,戶政機關接到內政部移民署通知後,應如何處理?
- A 撤銷臺灣戶籍
- B 視為臺灣戶籍自始不存在
- C 廢止臺灣戶籍
- D 保留臺灣戶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身分證明在申請時是『完全合法』的,但後來因為當事人的『新行為』導致法律規定他不能再擁有這個身分,那麼行政機關是要『當作這身分從來沒存在過』,還是『從現在起終止其效力』?這兩種邏輯在行政法規範中,分別對應哪種專業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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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戶政實務中對於兩岸身分轉換的正確處置,觀念十分紮實。
法定程序與行政法理的結合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1 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若在大陸地區設籍,戶政機關依法須「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進一步從《戶籍法》與行政法學理來看,該戶籍一開始合法存在,是後來因情事變更(取得大陸戶籍)才導致事後失去效力。針對這種「事後失效」的情形,戶政機關依法應辦理的是「廢止」戶籍登記,而非針對自始無效所作的「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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