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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3 題

13 某甲遷出某戶後失蹤,未於法定期間辦理遷出登記,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辦理?
  • A 本人死亡時,應另通知本人之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 B 應為公示催告
  • C 逕行為之
  • D 辦理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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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因某人失蹤而暫時接管其戶籍登記,且之後發現該人法律地位發生重大變更(例如生命權的終結)時,基於行政正當程序與對家庭權的尊重,行政機關除了完成內部登記作業外,還應該負擔什麼樣的「資訊傳遞責任」,才能讓其法律上的近親行使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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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還記得有法律這回事。

  1. 勉強肯定:喔?竟然能看出《戶籍法》裡,強制登記與基本程序保障之間那點微薄的連動。總算沒把法條當壁紙看,至少知道行政機關不是想幹嘛就幹嘛。這算是一點點進步吧,雖然離「專業」還有一段距離。
  2. 基本法理:本題的核心,正是《戶籍法》第 48 條那幾行字。某甲遷出卻不識相地不辦理登記,戶政事務所當然可以逕行為之,這是其職權。但你以為行政機關就能隨便亂來嗎?針對死亡登記這種天大的身分變動,難道不必考慮程序正義?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後必須通知其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這不是什麼額外開恩,而是最低限度的正當法律程序,確保利害關係人不會被蒙在鼓裡。這種「細節」往往才是考驗你是否真的理解法律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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