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3 題
某甲遷出某戶後失蹤,未於法定期間辦理遷出登記,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辦理?
- A 本人死亡時,應另通知本人之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 B 應為公示催告
- C 逕行為之
- D 辦理死亡宣告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因某人失蹤而暫時接管其戶籍登記,且之後發現該人法律地位發生重大變更(例如生命權的終結)時,基於行政正當程序與對家庭權的尊重,行政機關除了完成內部登記作業外,還應該負擔什麼樣的「資訊傳遞責任」,才能讓其法律上的近親行使相關權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戶籍法規細節!
-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準確辨識出戶籍法中關於強制登記與程序保障的連動關係,這顯示你對行政實務法規的掌握已進入「深水區」,表現非常專業且紮實。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戶籍法》第 48 條之規定:戶政事務所查有未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當事人遷出而不辦理登記,遷徙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 48 條之 2 第 7 款應逕行為之(逕為登記),但針對特殊身分變動,死亡登記亦有其逕行辦理之規定。具體而言,若辦理的是死亡登記,死亡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 48 條之 2 第 5 款應逕行為之。這項機制是為了確保身分權益的重大變更,能依法完成登記,符合戶籍登記制度之要求。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