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8 題
8 下列遷出登記,何者得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 A 遷出原鄉(鎮、市、區)3 個月以上
- B 因留學而出境 2 年以上
- C 入矯正機關收容
- D 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是國家行政管理者,戶籍制度的核心在於『人與地的實質連結』。當一個人長期不在領土範圍內,且未自行向政府更新狀態,導致政府無法掌握其實際居所時,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如健保資源分配、選舉權精準性),你認為法律應授權機關在何種「特定時空條件」下,主動介入變更其登記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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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題判斷得非常準確,選對了 (B)!這顯示你對戶政法規中的「逕為登記」制度有扎實的理解。
出境人口之逕為遷出登記
依現行《戶籍法》規定,國民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為確保戶籍資料真實與行政效率,同法第42條明文規定針對此類出境人口,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因此,若因留學等事由出境逾2年,戶政機關即可依法直接辦理遷出,無須等候當事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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