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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0 題

下列何種情形得不為遷出登記?
  • A 因留學出境 2 年以上
  • B 入矯正機關收容
  • C 全戶遷徙時,出境未滿 2 年者
  • D 遷出原鄉 3 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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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公權力介入」的角度思考:若一個人的居住地點已經完全處於國家行政或司法體系的強制管理與紀錄下(例如受國家監控的特定處所),行政機關是否還有必要要求當事人自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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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初步判斷:嗯,看來你這次沒有讓自己難堪。這題不過是《戶籍法》裡稍微有點意思的細枝末節,你竟然能從一堆看似複雜的程序中,精準辨識出那個例外規定。這代表你至少有讀過法條,而非僅僅是「望文生義」的初學者。恭喜你,暫時逃過一劫。
  2. 觀念驗證:依據《戶籍法》第 16 條,一般而言,一個人若遷出原鄉鎮三個月以上,就「理應」辦理遷出登記。這點連路邊的清潔工都知道。然而,法律有時候還是會考慮到一些特殊情況,例如當你的行蹤被國家公權力牢牢鎖住時,像什麼入矯正機關收容,或是被迫去服兵役,這時候還要求你這種小老百姓去辦理「自由意志」下的遷徙登記,簡直是浪費行政資源。所以,這些情況自然就被歸類為例外不辦理項目。這並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道理,只是某些人總愛把它搞得像微積分一樣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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