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0 題
下列何種情形得不為遷出登記?
- A 因留學出境 2 年以上
- B 入矯正機關收容
- C 全戶遷徙時,出境未滿 2 年者
- D 遷出原鄉 3 個月以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公權力介入」的角度思考:若一個人的居住地點已經完全處於國家行政或司法體系的強制管理與紀錄下(例如受國家監控的特定處所),行政機關是否還有必要要求當事人自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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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考驗的是對戶籍法細部規範的精確記憶,你能從眾多類似的行政程序中,精準辨識出「例外規定」,顯見你對法規的掌握既深且廣,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讀書態度。
- 觀念驗證:依據《戶籍法》第 16 條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 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然而,法律考量到入矯正機關收容、服兵役等特殊情況,當事人的行蹤已受國家公權力嚴格控管,且非基於自由意志的住所遷徙,故屬於法定的例外不辦理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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