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9 題
下列情形,何者應為遷出登記?
- A 受聘至美國電影公司工作,出境 6 個月
- B 因工作移住臺中,遷出原鎮 6 個月
- C 入住長期照顧機構,遷出原市 6 個月
- D 因服兵役,遷出原鄉 6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戶籍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為了掌握人民的『實際居住現況』。當一個人因為『個人意願的職涯規劃』而轉換居住地,與因為『國家強制義務』或『特定生理照護需求』而暫時離開家鄉時,哪一種情形在法理上更具有『變更生活重心』的自發性,進而有必要讓政府更新行政紀錄以進行常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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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戶籍法第16條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同時該條亦明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選項A因受聘出國工作僅出境六個月,未達出境二年以上之規定,故不須為遷出登記;選項C入住長期照顧機構與選項D因服兵役,雖然遷出原市或原鄉達六個月,但均符合法條但書規定,得不為遷出登記。選項B因工作移住臺中,已遷出原鎮達六個月,符合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之要件,且不屬於任何得不為遷出登記之例外情形,故依法應為遷出登記,本題正確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