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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3 題

遷出原鄉(鎮、市、區)3 個月以上,除有特殊情形外,應為遷出登記。請問下列何者非屬此特殊情形?
  • A 入矯正機關收容
  • B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
  • C 入住長期照顧機構
  • D 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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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戶政機關在規定「不必辦理遷出登記」的例外情況時,通常是因為能掌握當事人「確切且正當的去處」。如果有一個人目前處於「完全無法聯繫且不知去向」的狀態,在行政管理的邏輯上,這還能被視為一種「因特定原因而暫時居住在另一個已知地點」的例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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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命中這題!你能準確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戶政法規中「遷出登記」的原則與例外有著紮實的掌握。

遷出登記之原則與例外

依《戶籍法》第16條規定,遷出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入矯正機關或入住長照機構等情形得不為遷出。然而,當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應隨同為遷出登記,並無例外適用,故 (B) 非屬得不為遷出之特殊情形,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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