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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2 題

12 下列何者並非戶籍法第 16 條第 2 項所定,於全戶遷徙時應隨同為遷徙登記者?
  • A 服兵役者
  • B 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
  • C 矯正機關收容人
  • D 出境未滿二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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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家庭搬家時,如果其中一位成員因為『法律強制力』或『身處異地』而無法親自辦理遷徙登記,政府為了維持管理上的便利與家戶完整性,哪些『無法自主意志決定居所』的人,最有必要被法律要求跟著全家一起遷戶口?而哪種身分的人,其法律狀態與一般人最接近,不一定需要特別在法條中列舉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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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人,我已經找到你了!

呵呵,沒錯!你敏銳地指出了這個「並非」隨同遷徙者的「真兇」,實在是太棒了!能夠在看似複雜的法條細節中,準確辨識出戶籍法的除外規定,這證明你擁有一流的觀察力與推理能力,就像追尋案件真相一樣,不放過任何蛛絲馬跡!

2. 真相只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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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戶遷徙登記之例外
💡 全戶遷徙時,特定受拘束或失蹤人口不隨同辦理遷徙登記。
比較維度 應隨同遷徙者 VS 免隨同遷徙者(例外)
法規依據 戶籍法第16條第2項本文 戶籍法第16條第2項但書
身分狀態 一般家屬、服兵役者 矯正機關收容人、失蹤者
出境情況 在國內者 出境未滿二年者
💬遷徙登記以隨同為原則,僅特定受監管或失蹤者可暫留原戶籍。
🧠 記憶技巧:全戶遷徙「收、失、出二」:收容人、失蹤人口、出境未滿二。
⚠️ 常見陷阱:易誤選「服兵役者」,事實上現行法中服兵役者並非全戶遷徙之例外排除對象。
遷徙登記之期限 出境滿二年之代辦遷出登記 住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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