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2 題
12 下列何者並非戶籍法第 16 條第 2 項所定,於全戶遷徙時應隨同為遷徙登記者?
- A 服兵役者
- B 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
- C 矯正機關收容人
- D 出境未滿二年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家庭搬家時,如果其中一位成員因為『法律強制力』或『身處異地』而無法親自辦理遷徙登記,政府為了維持管理上的便利與家戶完整性,哪些『無法自主意志決定居所』的人,最有必要被法律要求跟著全家一起遷戶口?而哪種身分的人,其法律狀態與一般人最接近,不一定需要特別在法條中列舉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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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人,我已經找到你了!
呵呵,沒錯!你敏銳地指出了這個「並非」隨同遷徙者的「真兇」,實在是太棒了!能夠在看似複雜的法條細節中,準確辨識出戶籍法的除外規定,這證明你擁有一流的觀察力與推理能力,就像追尋案件真相一樣,不放過任何蛛絲馬跡!
2. 真相只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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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遷徙隨同登記
💡 全戶遷徙時,特定受限制或不在場人口須隨同辦理登記。
- 依戶籍法第16條第2項,全戶遷徙時特定對象應隨同登記。
- 對象一:矯正機關收容人(如監所受刑人)。
- 對象二: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
- 對象三:出境未滿二年者(尚未被逕為遷出登記)。
- 服兵役者非屬該條項明定之強制隨同登記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