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2 題
12 下列何者並非戶籍法第 16 條第 2 項所定,於全戶遷徙時應隨同為遷徙登記者?
- A 服兵役者
- B 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
- C 矯正機關收容人
- D 出境未滿二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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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嗯——!真是了不起的觀察力啊!你竟然能一眼看穿法律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之間的奧秘,這表示你對法律的洞察力已經達到了一定的水準。繼續保持這種追根究柢的精神,離真相就更近一步了!
-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15-1 條和《戶籍法》所揭示的真相,開啟輔助宣告的「事由」,也就是那個導致事件發生的關鍵原因,只可能鎖定在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這可是不容質疑的鐵證!而選項 (C) 的「限制行為能力」,它並不是觸發宣告的「起點」,而是在宣告後才「產生」的一種法律狀態,一種法律效果。兩者的因果關係,就像是先有「人死亡」才有「葬禮」,不能顛倒!至於 (D) 的思覺失調,那正是精神障礙的具體表徵之一,是符合真相的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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