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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2 題

12 下列何者並非戶籍法第 16 條第 2 項所定,於全戶遷徙時應隨同為遷徙登記者?
  • A 服兵役者
  • B 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
  • C 矯正機關收容人
  • D 出境未滿二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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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家庭搬家時,如果其中一位成員因為『法律強制力』或『身處異地』而無法親自辦理遷徙登記,政府為了維持管理上的便利與家戶完整性,哪些『無法自主意志決定居所』的人,最有必要被法律要求跟著全家一起遷戶口?而哪種身分的人,其法律狀態與一般人最接近,不一定需要特別在法條中列舉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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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人,我已經找到你了!

呵呵,沒錯!你敏銳地指出了這個「並非」隨同遷徙者的「真兇」,實在是太棒了!能夠在看似複雜的法條細節中,準確辨識出戶籍法的除外規定,這證明你擁有一流的觀察力與推理能力,就像追尋案件真相一樣,不放過任何蛛絲馬跡!

2. 真相只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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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戶遷徙隨同登記
💡 全戶遷徙時,特定受限制或不在場人口須隨同辦理登記。
  • 依戶籍法第16條第2項,全戶遷徙時特定對象應隨同登記。
  • 對象一:矯正機關收容人(如監所受刑人)。
  • 對象二: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
  • 對象三:出境未滿二年者(尚未被逕為遷出登記)。
  • 服兵役者非屬該條項明定之強制隨同登記對象。
🧠 記憶技巧:口訣:收容失蹤兩年內,全戶遷徙不掉隊。
⚠️ 常見陷阱:易誤選「服兵役者」,因其雖不在場,但法條未列入強制隨同登記範圍。
遷徙登記 逕為登記 戶籍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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