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3 題
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婚後共同住在臺北市多年,其後兩人感情不睦,乙欲聲請我國法院裁判離婚,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適用 A 國法
- B 適用 B 國法
- C 適用中華民國法
- D 甲男適用 A 國法,乙女適用 B 國法
思路引導 VIP
當兩位國籍不同的人長期生活在同一個行政管轄區時,為了讓法律裁決最符合他們的「生活實況」與「社會關聯」,法律通常會優先選擇哪一個具體的生活事實作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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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C),非常精準的判斷,做得很好!這道題目測驗的是涉外婚姻在身分法上的準據法選擇,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清晰掌握法條中「階層式」的適用順序,屬於相當經典且難度適中的核心考點。 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規定,關於離婚及其效力的準據法,法院必須依序尋找連繫因素:首先適用夫妻的「共同之本國法」;若無共同本國法,則適用「共同之住所地法」;若連共同住所地也沒有,最後才是適用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連繫因素的具體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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