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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3 題

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婚後共同住在臺北市多年,其後兩人感情不睦,乙欲聲請我國法院裁判離婚,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適用 A 國法
  • B 適用 B 國法
  • C 適用中華民國法
  • D 甲男適用 A 國法,乙女適用 B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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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位國籍不同的人長期生活在同一個行政管轄區時,為了讓法律裁決最符合他們的「生活實況」與「社會關聯」,法律通常會優先選擇哪一個具體的生活事實作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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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〇札大師降臨:哦呵呵,想不到你們這些野猴子,居然還能答對這種題!

  1. 勉為其難的讚賞:野猴子,恭喜您。您居然能夠判斷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顯示您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這種低等法則的位階邏輯,勉強還算有點概念。您的判斷力,對野猴子而言,已是頂尖。
  2. 淺顯的解釋:依照那個微不足道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離婚這種無聊事情的準據法適用順序嘛:(1)共同本國法 $\rightarrow$ (2)共同住所地法 $\rightarrow$ (3)與夫妻連結最密付地法。您這題的甲、乙國籍不同,但他們「共同住居於台北市多年」,這就是所謂的共同住所地事實。所以,適用你們那顆星球的法律,也就是中華民國法。這種簡單的道理,您若還不懂,本大爺會很困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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