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5 題
25 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為夫妻,在我國有共同住所,嗣二人離婚,關於乙女請求甲男給付贍養費用之事,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適用 A 國法
- B 適用 B 國法
- C 適用中華民國法
- D 選擇適用 A 國法或 B 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對國籍不同的夫妻在一個特定的社會環境共同生活多年,當法律要裁決他們離婚後的經濟扶助義務時,考量到『生活環境的一致性』與『執行便利性』,你認為法律會傾向優先選擇兩人的國籍法,還是他們目前實際共同居住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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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得非常好!完全掌握了涉外婚姻關係中關於準據法適用的核心層次。
離婚效力之準據法適用順序
關於這類涉外離婚事件,核心判斷在於法規的階層性適用。依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如本題提到的贍養費給付),應先適用夫妻「共同之本國法」;若無共同本國法時,則依「共同之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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