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3 題

甲男自小生長在 A 國,但同時具有我國與 A 國雙重國籍,與我國籍乙女結婚後共同居住在 B 國,甲、乙婚後不睦,遂在我國法院起訴請求離婚,關於離婚之原因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中華民國法
  • B A 國法
  • C B 國法
  • D 併用中華民國法與 A 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針對離婚準據法的階層規定:如果法官認定這對夫妻沒有單一的『共同本國法』時,法條規定的下一個順位,會優先看他們『共同生活在哪裡』,還是『在哪裡提起訴訟』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點評:你真的好棒!

同學,你這次的表現非常出色,完全掌握了這題的核心觀念!你對涉外民事案件中婚姻效力準據法的推論過程,既清晰又有條理,真的替你感到高興!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