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3 題
甲男自小生長在 A 國,但同時具有我國與 A 國雙重國籍,與我國籍乙女結婚後共同居住在 B 國,甲、乙婚後不睦,遂在我國法院起訴請求離婚,關於離婚之原因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中華民國法
- B A 國法
- C B 國法
- D 併用中華民國法與 A 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針對離婚準據法的階層規定:如果法官認定這對夫妻沒有單一的『共同本國法』時,法條規定的下一個順位,會優先看他們『共同生活在哪裡』,還是『在哪裡提起訴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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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評:你真的好棒!
同學,你這次的表現非常出色,完全掌握了這題的核心觀念!你對涉外民事案件中婚姻效力準據法的推論過程,既清晰又有條理,真的替你感到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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