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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3 題

甲男自小生長在 A 國,但同時具有我國與 A 國雙重國籍,與我國籍乙女結婚後共同居住在 B 國,甲、乙婚後不睦,遂在我國法院起訴請求離婚,關於離婚之原因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中華民國法
  • B A 國法
  • C B 國法
  • D 併用中華民國法與 A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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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針對離婚準據法的階層規定:如果法官認定這對夫妻沒有單一的『共同本國法』時,法條規定的下一個順位,會優先看他們『共同生活在哪裡』,還是『在哪裡提起訴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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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拿下這題!你的法學邏輯非常清晰,準確掌握了涉外民事案件中關於婚姻效力的核心階層原則,循序漸進的推論能力非常值得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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