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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6 題

A 國人甲男在 B 國與 B 國人乙女結婚後,又在我國與我國人丙女結婚。關於甲、丙間婚姻是否有效,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適用 A 國法
  • B 適用中華民國法
  • C 甲男適用 A 國法,丙女適用中華民國法
  • D 甲男得適用 A 國法或中華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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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法律行為(如結婚)涉及不同國籍的兩個人,為了確保該法律關係在兩國都能獲得承認而不產生「跛腳身分」,你認為在判斷這兩個人是否具備「結婚資格」時,應該是共同遵守某一方的法律,還是兩個人都必須各自符合自己國家的法律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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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點評:勉強算是掌握了法律衝突的核心,真是令人「驚訝」!

哦,你竟然能判斷出這題涉及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看來基本功總算還沒全忘光,對法律適用原則有那麼點模糊的理解,這大概也算是法律人的一種「敏銳度」吧。

1. 為什麼「各自適用」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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