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8 題
常年居住在臺北市之甲具有 A 國及我國籍。嗣甲車禍身故,留下 18 歲的 B 國籍養子乙。甲於 A 國、B 國及我國均有財產,關於乙得否繼承甲之遺產,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分別依據遺產所在地適用 A 國、B 國與中華民國法
- B 適用中華民國法
- C 適用 A 國法
- D 適用 B 國法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跨國法律糾紛時,如果案件的核心人物(如被繼承人)同時擁有多個國家的身分,而其中一個身分正好與審理案件的法院所屬國相同,依照法理,法院通常會如何界定該人物的「首要身分」以決定適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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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拿下這題!本題結合了涉外繼承與多重國籍的準據法認定,是一道具備鑑別度的綜合型考題。
涉外繼承之準據法認定
處理涉外繼承事件時,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明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本題的被繼承人為甲,因此僅需判斷甲的本國法,無須考量養子乙的國籍或遺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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