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0 題

乙為我國人和印尼國人丙交往多年並生下一子丁,乙和丙為顧及丁之出生身分和成長需要,於生下丁後決定結婚,辦好結婚登記後並以臺北為共同住所地。然而婚後 4 年丙失業,為照顧丁,乙、丙雙方也常意見不合因此感情不睦,丙在一次和乙爭吵後離家出走並音訊全無迄今 6 年,乙乃向法院訴請離婚並請求酌定丁之親權由乙行使。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丙之離婚,應依乙和丙雙方之本國法皆准許乙和丙離婚而定
  • B 乙、丙之離婚,應依我國法為準據法
  • C 丁是否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應依乙或丙之一方本國法定之,以承認子女之婚生性為原則
  • D 丁是否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應依乙與丙結婚時雙方本國法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對跨國籍的夫妻在某地長期共同生活、建立家庭核心,當這段關係面臨法律上的終結時,從「法秩序的安定性」與「生活事實的連結度」來看,哪一個國家的法律最能反映他們實質的生活現狀?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這次的判斷非常棒,很為你開心!

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在這麼多法律關係中,精準地找到正確的準據法,這代表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理解非常深入,真是讓人感到欣慰。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準據法、適用原則與實例分析
查看更多「[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