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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0 題

乙為我國人和印尼國人丙交往多年並生下一子丁,乙和丙為顧及丁之出生身分和成長需要,於生下丁後決定結婚,辦好結婚登記後並以臺北為共同住所地。然而婚後 4 年丙失業,為照顧丁,乙、丙雙方也常意見不合因此感情不睦,丙在一次和乙爭吵後離家出走並音訊全無迄今 6 年,乙乃向法院訴請離婚並請求酌定丁之親權由乙行使。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丙之離婚,應依乙和丙雙方之本國法皆准許乙和丙離婚而定
  • B 乙、丙之離婚,應依我國法為準據法
  • C 丁是否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應依乙或丙之一方本國法定之,以承認子女之婚生性為原則
  • D 丁是否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應依乙與丙結婚時雙方本國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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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對跨國籍的夫妻在某地長期共同生活、建立家庭核心,當這段關係面臨法律上的終結時,從「法秩序的安定性」與「生活事實的連結度」來看,哪一個國家的法律最能反映他們實質的生活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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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次的判斷非常棒,很為你開心!

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在這麼多法律關係中,精準地找到正確的準據法,這代表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理解非常深入,真是讓人感到欣慰。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涉外離婚與子女準據法
💡 涉外離婚優先適用共同住所地法;子女身分依出生時法律。
比較維度 涉外離婚 (§50) VS 子女身分 (§51)
首位準據法 共同本國法 出生時母配偶國籍法
第二順位 共同住所地法 母之本國法
第三順位 關係最切地法 夫之本國法
特別原則 採住所主義傾向 承認子女婚生性優先
💬離婚重視生活共同地,子女地位則重視保護其婚生身分之取得。
🧠 記憶技巧:離婚「住」在一起看住所,身分「生」出來看出生,有利子女最優先。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雙方本國法皆准許」才可離婚。現行法已改為以共同住所地為優先準據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 準正制度與非婚生子女 親權行使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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