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9 題
19 日本籍甲男與我國籍乙女二人於 2015 年 4 月 1 日在東京結婚,婚後二人住在美國加州舊金山市。二人於同年 9 月 1 日協議離婚。同年 12 月 24 日乙女於加州生下丙。關於丙是否為婚生子女,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適用日本法
- B 選擇適用日本法或中華民國法
- C 選擇適用加州法或中華民國法
- D 選擇適用中華民國法、日本法或加州法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定一個新生命在法律上的身分,且這個家庭涉及多國背景,為了讓孩子的權益獲得最大保障,法律通常會盡可能地「擴大」參考範圍。請試著思考:除了父母各自的國籍外,孩子真正「落地出生」的地點,是否也應該具有法律上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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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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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判斷得非常準確,做得很好!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情境題,測驗大家對涉外身分法規的熟悉度,能答對代表你對法條核心精神掌握得很透徹。
婚生子女身分之準據法
依我國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關於子女是否具備婚生子女身分,為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立法上採取了有利原則。正確的適用標準為: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或前夫)之本國法,只要其中之一認定其為婚生子女,即具備該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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