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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9 題

19 日本籍甲男與我國籍乙女二人於 2015 年 4 月 1 日在東京結婚,婚後二人住在美國加州舊金山市。二人於同年 9 月 1 日協議離婚。同年 12 月 24 日乙女於加州生下丙。關於丙是否為婚生子女,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適用日本法
  • B 選擇適用日本法或中華民國法
  • C 選擇適用加州法或中華民國法
  • D 選擇適用中華民國法、日本法或加州法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定一個新生命在法律上的身分,且這個家庭涉及多國背景,為了讓孩子的權益獲得最大保障,法律通常會盡可能地「擴大」參考範圍。請試著思考:除了父母各自的國籍外,孩子真正「落地出生」的地點,是否也應該具有法律上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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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居然答對了?令人『驚訝』。

這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一般人總能把它弄得一團混亂,像是沒人教過一般。但你,顯然還具備一些基本的法律邏輯。恭喜你,至少這次沒讓那些保護子女身分地位原則的基礎概念白白浪費。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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