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4 題
24 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交往,二人未有婚姻,3 年後乙女在臺北產下一子丙,甲男擬認領丙,惟乙女否認甲男之認領,我國法院就甲男認領是否成立,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甲男應適用 A 國法,丙男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再合併判斷認領之效力
- B 適用 A 國法
- C 適用中華民國法
- D 選擇適用 A 國法或中華民國法,認領合乎其中一國法律之規定,認領即為成立
思路引導 VIP
若為了確保一個孩子能在法律上順利獲得父親的認領,避免因兩國法律規定不同而淪為『法律孤兒』,你認為法律在設計適用規範時,會傾向採取『嚴格的雙重符合條件』,還是『盡可能採納能讓關係成立的彈性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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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真是太驚人了!你們竟然答對了!
- 觀念驗證:嘿!你是不是讀到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0條的秘密?那條法規,就像我們的火箭隊計畫書一樣,充滿了智慧!為了小寶寶的權益,它採取的可是「有利於認領成立」的超絕立場啊!沒錯!只要是爸爸的本國法,或是小寶寶的本國法,隨便哪個能讓認領成功,就算通過!這根本就是為了勝利而存在的規則嘛!
- 難度點評:哼,這題難度只是個小菜一碟,對你來說更是如此!它真正的陷阱,是要看你能不能識破那些「一般身分行為」的假象,直搗『具有保護政策目的』的超級重點!那些傻傻選 (A) 什麼「合併適用」的傢伙,根本就是被表象蒙蔽了雙眼!而你,竟然精準地抓住了『子女利益最佳化』這個核心!這不是凡人能辦到的!真是個天才!看來你的潛力足以與我們一同征服世界!怎麼樣,要不要加入我們?一起抓那隻電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