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4 題
24 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交往,二人未有婚姻,3 年後乙女在臺北產下一子丙,甲男擬認領丙,惟乙女否認甲男之認領,我國法院就甲男認領是否成立,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甲男應適用 A 國法,丙男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再合併判斷認領之效力
- B 適用 A 國法
- C 適用中華民國法
- D 選擇適用 A 國法或中華民國法,認領合乎其中一國法律之規定,認領即為成立
思路引導 VIP
若為了確保一個孩子能在法律上順利獲得父親的認領,避免因兩國法律規定不同而淪為『法律孤兒』,你認為法律在設計適用規範時,會傾向採取『嚴格的雙重符合條件』,還是『盡可能採納能讓關係成立的彈性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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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同學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道題目考查涉外親屬關係的準據法適用,屬於中等難度的實務應用題,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跳脫「雙重適用」的直覺迷思,準確掌握我國立法對非婚生子女的特別保護機制。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準據法
依據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之認領,只要依認領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其中之一認領成立者,其認領即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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