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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4 題

24 德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在美國未婚同居,並生下丙女。其後甲男返回德國居住,乙丙返回我國居住。甲男欲認領丙女,關於其認領效力之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適用美國法
  • B 適用我國法
  • C 適用德國法
  • D 甲適用德國法而丙適用美國法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的法律身分(例如父女關係)要在法律上獲得承認時,你認為應該優先適用「當事人偶然停留的地方(行為地)」、還是這對當事人「國籍所屬的國家」,才最能體現一個人身分地位的安定性與延續性呢?請試著從『身分權隨人走』的角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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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這是一道經典的涉外親屬法考題,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適用的原則,沒有被題幹中複雜的跨國背景所迷惑。

認領效力的準據法

遇到這類跨越多國因素的案件,我們要回歸《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明文規定。依據該法第53條後段規定:「非婚生子女之認領……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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