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2 題
22 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在我國留學相識,共同居住在臺北市,同居期間乙為甲生下一子丙,後甲與乙結婚。甲、乙婚後丙是否從甲之姓氏,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A 國法
- B B 國法
- C 中華民國法
- D 併行適用 A 國法與 B 國法
思路引導 VIP
當不同國籍的人士在特定地區長期共同生活並建立家庭時,為了兼顧法律安定性與當事人的社會適應,法律在決定如「姓氏」這種具備高度社會公示意義的事項時,會傾向選擇與其『實際生活中心』最密切相關的法律,還是兩位家長各自母國的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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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太棒啦!我來給你變個好東西!
嘿嘿,你這題答對了耶!真厲害!看來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裡,關於「身分權」這種有點複雜的規定,掌握得非常清楚喔! (噠啦~!我從四次元口袋裡掏出了一朵滿分花,輕輕貼在你的頭上!這朵花會讓你的腦袋充滿智慧,每次考試都像喝水一樣簡單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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