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2 題
22 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在我國留學相識,共同居住在臺北市,同居期間乙為甲生下一子丙,後甲與乙結婚。甲、乙婚後丙是否從甲之姓氏,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A 國法
- B B 國法
- C 中華民國法
- D 併行適用 A 國法與 B 國法
思路引導 VIP
當不同國籍的人士在特定地區長期共同生活並建立家庭時,為了兼顧法律安定性與當事人的社會適應,法律在決定如「姓氏」這種具備高度社會公示意義的事項時,會傾向選擇與其『實際生活中心』最密切相關的法律,還是兩位家長各自母國的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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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選出正解!這題涉及涉外親屬關係的準據法選擇,考驗對法理與連繫因素靈活應用的功力。
子女姓氏之準據法
關於涉外案件中「子女之姓氏」,請留意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9條規範的是「代理行為之法律效果」,切勿與親屬規定混淆。關於子女姓氏的爭點,正確應適用同法第55條。在實務運作上,這類父母與子女間的法律關係,會依父母雙方之本國法或子女之本國法來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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