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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4 題

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為夫妻,在我國有共同住所。關於乙婚後是否應變更姓氏,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適用 A 國法
  • B 適用 B 國法
  • C 適用我國法
  • D 選擇適用 A 國法或 B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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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位國籍完全不同的當事人在同一個地方長期生活並建立法律關係時,從「便利性」與「法律秩序一致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應該優先適用兩人的國籍法,還是適用他們目前共同生活所在地的法律?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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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C,非常正確!看來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階層判斷掌握得很紮實。

婚姻效力的準據法適用

婚後是否變更姓氏,在法律定性上屬於「婚姻之效力」。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效力準據法的適用有嚴格順序:首先適用「夫妻共同本國法」;若無,則適用「共同住所地法」;最後才是「關係最切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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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效力準據法
💡 婚姻效力依序適用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最切地法。

🔗 婚姻效力準據法適用順序

  1. 1 第一順位 — 夫妻共同本國法(同國籍時)
  2. 2 第二順位 — 共同住所地法(本題適用此項)
  3. 3 第三順位 — 與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
🔄 延伸學習:注意:涉及「婚姻成立」則依第46條適用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 記憶技巧:婚姻效力三階段:一國籍、二住所、三最切地。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第13條「自然人姓名」適用本國法,忽視婚後更姓屬「婚姻效力」。
婚姻之成立(第46條) 離婚之效力(第50條) 代理之法律效果(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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