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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1 題

韓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因工作住在美國加州洛杉磯。關於雙方住所之設定,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應適用何法律?
  • A 中華民國法
  • B 韓國法
  • C 加州法
  • D 分別適用中華民國法及韓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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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若要判定某人是否在特定地點建立了法律上的『生活重心』,您認為標準應該是由他遠方的母國法律來決定,還是應該由他目前實際生活、呼吸與工作的那個地方的法律來衡量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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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雙方住所之設定,性質上屬於婚姻之效力。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7條規定:「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本題中,韓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為夫妻,雙方國籍不同,因此並無共同之本國法。然而,兩人婚後因工作共同居住於美國加州洛杉磯,亦即雙方具備共同之住所地。在無共同本國法的情形下,依前揭法條規定,其婚姻之效力應適用共同之住所地法。因此,關於雙方住所設定之準據法應適用美國加州法,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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