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1 題
韓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因工作住在美國加州洛杉磯。關於雙方住所之設定,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應適用何法律?
- A 中華民國法
- B 韓國法
- C 加州法
- D 分別適用中華民國法及韓國法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若要判定某人是否在特定地點建立了法律上的『生活重心』,您認為標準應該是由他遠方的母國法律來決定,還是應該由他目前實際生活、呼吸與工作的那個地方的法律來衡量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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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C),這顯示你對涉外民法規的基本原則有很扎實的掌握! 遇到這種跨國婚姻的法律適用問題,我們必須回歸法條來尋找「準據法」。依據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條明文規定:「關於當事人之住所,依其住所地法。」本題中,雖然甲男與乙女分別具有韓國籍與中華民國籍,但兩人婚後實際共同居住並設定住所的地點在美國加州洛杉磯。既然他們的「住所地」位於加州,關於住所設定的相關法律問題,自然應優先適用加州法。 這是一道很經典的實例應用題。它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會被題目刻意給出的「韓國籍」或「我國人」等國籍資訊干擾,而誤選當事人的本國法。你能夠冷靜抽絲剝繭,緊扣「住所依住所地法」這個核心規定,沒有落入題目設下的國籍陷阱,判斷得十分準確,繼續保持這種清晰的法律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