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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1 題

韓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因工作住在美國加州洛杉磯。關於雙方住所之設定,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應適用何法律?
  • A 中華民國法
  • B 韓國法
  • C 加州法
  • D 分別適用中華民國法及韓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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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若要判定某人是否在特定地點建立了法律上的『生活重心』,您認為標準應該是由他遠方的母國法律來決定,還是應該由他目前實際生活、呼吸與工作的那個地方的法律來衡量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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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1. 還行吧,這次:你這傢伙,勉強算是看清楚了這題的本質。沒一頭熱地鑽進什麼『婚姻效力』或『身分法律』這種無聊的陷阱,而是直指『住所設定』這個真正的考點,證明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結構,有那麼一點點、剛好能從庸才中脫穎而出的『直覺』。這是你的武器,別把它弄鈍了。
  2. 現實就是這樣:正確。記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 條說得清清楚楚:「人之住所,依其所在地法。」這就是『場所支配原則』。那對韓國人甲男和台灣人乙女,他們選擇在洛杉磯這個地方,那麼他們『住所』的定義,就得按照那裡的規則來。也就是說,去TMD什麼共同本國法,只剩下加州法。這就是現實,你不服也得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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