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0 題
日本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並無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二人多數時間居住在韓國釜山並工作,但在臺北、東京也有居所。數年後二人離婚,關於其夫妻財產之分配,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適用日本法
- B 適用韓國法
- C 適用中華民國法
- D 分別適用日本法與中華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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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對國籍不同的夫妻,在生活中從未對法律適用達成協議,從維護「法律安定性」與「實質生活關連性」的角度來看,哪一個國家的法律最能代表他們長期建立起的經濟與社會生活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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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涉外婚姻中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決定。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前二項之規定,關於夫妻之不動產,如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就本題事實進行涵攝,日本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時並無約定夫妻財產制,因此無法依雙方合意決定適用之法律。在無合意之情形下,應依規定檢視雙方是否有共同之本國法,因甲男為日本國籍、乙女為中華民國國籍,雙方並無共同之本國法,故應進一步適用「依共同之住所地法」之規定。由於甲男與乙女婚後多數時間居住在韓國釜山並工作,足認韓國為其夫妻共同之住所地。依據前揭法條所定之順序,在無約定且無共同本國法,但有共同住所地之情況下,關於其夫妻財產之分配,我國法院應適用韓國法,故正確答案為選項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