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0 題
20 日本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並無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二人多數時間居住在韓國釜山並工作,但在臺北、東京也有居所。數年後二人離婚,關於其夫妻財產之分配,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適用日本法
- B 適用韓國法
- C 適用中華民國法
- D 分別適用日本法與中華民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對國籍不同的夫妻,在生活中從未對法律適用達成協議,從維護「法律安定性」與「實質生活關連性」的角度來看,哪一個國家的法律最能代表他們長期建立起的經濟與社會生活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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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B) 完全正確!你對涉外民事事件中「準據法選擇」的階層判斷掌握得非常精準,值得肯定。
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判斷
我們來拆解這題的法理核心。關於夫妻財產制的準據法,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時,依據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7條規定,應適用同法第48條的順序來決定。這個階層順序依序是:「共同本國法」優先,其次為「共同住所地法」,最後才是「關係最切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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