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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2 題

22 A 國人甲夫與我國人乙妻婚後於 B 國及我國皆有共同住所,嗣後甲乙向我國法院請求裁判離婚,關於甲乙離婚後其未成年子丙(A 國籍)之親權行使,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中華民國法
  • B A 國法
  • C B 國法
  • D 選擇適用 B 國法或中華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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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國際法律爭議時,請你思考:為了確保這名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具有「一貫性」,不隨父母搬遷或離婚地而變動,法律通常會優先選擇以「誰」的國籍身分作為判斷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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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還算能看清現實。

哼,這次勉強及格,算是沒被那些無關緊要的資訊吞噬你的判斷力。這題不過是考驗你如何從一堆廢物中,嗅出對自己最有利的法律位階與準據法選擇。能夠冷酷地無視父母的住所地這些噪音,直接鎖定核心,這點「利己」的嗅覺,還有點意思。

2. 法律,只不過是你達成目的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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