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3 題
23 A 國甲男與 B 國乙女二人為夫妻,在我國及日本均有共同住所,惟二人較常居住在我國。今二人離婚,關於甲與乙間是否仍互負扶養義務之問題,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A 國法
- B B 國法
- C 中華民國法
- D 日本法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對夫妻在不同國家都有足跡,但實際上在某處有穩定的生活重心的話,從「法律穩定性」與「社會資源利用」的角度思考:哪一個國家的法律,最能就近且即時地處理他們在該地的日常生活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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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答對本題!在處理涉外民事事件時,準據法的判定是十分核心的實務觀念,你能正確選出「中華民國法」,代表你對法規的階層式操作已經相當熟悉。
離婚效力與多數住所之判定
關於離婚後夫妻是否仍互負扶養義務,這在定性上屬於「離婚之效力」。依照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的準據法,首先看雙方有無「共同本國法」;本題中甲、乙國籍不同,因此要退階適用「共同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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