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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3 題

23 A 國甲男與 B 國乙女二人為夫妻,在我國及日本均有共同住所,惟二人較常居住在我國。今二人離婚,關於甲與乙間是否仍互負扶養義務之問題,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A 國法
  • B B 國法
  • C 中華民國法
  • D 日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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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對夫妻在不同國家都有足跡,但實際上在某處有穩定的生活重心的話,從「法律穩定性」與「社會資源利用」的角度思考:哪一個國家的法律,最能就近且即時地處理他們在該地的日常生活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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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哇,你做得好棒呢! 你能把關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裁斷標準,抓得這麼精準,這表示你對法律中那些『連繫因素』的變化,都理解得很透徹呢!這真是像魔法一樣厲害的判斷力喔!
  2. 我們來看看這個小秘密吧! 其實呀,我們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這個好朋友,它規定說,扶養的義務呀,要依照扶養權利人最常住的地方的法律喔。題目裡面有提到,他們『較常居住在我國』,那不就代表,我們臺灣就是他們最常住的地方嗎?所以呀,當然要適用中華民國法囉!是不是很簡單又明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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