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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3 題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下列何者非屬得認定為婚生子女之準據法?
  • A 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
  • B 婚姻關係消滅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或共同之住所地法
  • C 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之夫之本國法
  • D 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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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婚姻已經消滅,法律在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分認定」時,你認為應該是傾向於尋找「這對前夫妻之間最後的共同法律連結」,還是傾向於「擴大連結管道」,分別從母方、父方或子女各自的本國法律中,只要有一方成立就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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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1條規定:「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依據此條文但書之規定,當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時,認定該子女是否為婚生子女之準據法包括「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之本國法」以及「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之夫之本國法」。比對本題選項可知,選項A、C、D皆屬法條明文規定得認定為婚生子女之準據法,而選項B的「婚姻關係消滅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或共同之住所地法」並未規定於該法條中,非屬得認定之準據法,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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