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2 題
12 下列戶籍登記,何者應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 A 和解離婚後之離婚登記
- B 調解離婚後之離婚登記
- C 協議離婚後之離婚登記
- D 裁判離婚後之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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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法律行為的改變(例如身分轉換)已經由國家司法機關(法院)在現場確認並作成紀錄,與僅由兩位民眾私下達成共識相比,哪一種情況下,行政機關更需要『同時見到雙方當事人』以確保雙方真正的意願並完成法律效力的最後一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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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戶籍法中關於離婚登記申請人之規定。依據戶籍法第34條:「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由此可知,離婚登記原則上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申請,亦即一般的協議離婚適用此原則。然而,若是經由法院裁判、調解或和解成立等特定情形,則例外允許由當事人之一方單獨提出申請。觀察各選項,和解離婚後之離婚登記、調解離婚後之離婚登記與裁判離婚後之離婚登記皆符合該法條但書之例外規定,得由單方申請;僅有協議離婚後之離婚登記必須回歸原則,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因此正確答案為選項(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