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2 題
12 有關戶籍登記之申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及被監護人雙方為申請人
- B 認領登記,以認領人及被認領人雙方為申請人
- C 收養登記,被收養人得為申請人
- D 終止收養登記,僅被收養人得為申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人的法律身分(例如誰是他的父母)發生重大改變時,為了確保政府的紀錄不會因為某一方的怠惰而漏登,法律通常會傾向讓「身分受影響的人」也擁有主動要求更正紀錄的權利嗎?若兩個人之間建立了新的家屬關係,是否應該讓雙方都有資格去完成這項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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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表現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戶籍登記的申請主體是實務上非常核心的基礎,能清楚分辨各類登記的法定申請人,代表你的法條熟悉度相當扎實。
各類身分登記之申請主體
從實務運作來看,身分登記的申請人通常是權利義務變動的主要承擔者。關於收養登記,依《戶籍法》第32條規定,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因此選項 (C) 說被收養人得為申請人是完全正確的。同理,終止收養登記亦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故選項 (D) 稱「僅」被收養人得申請即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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