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0 題
10 有關收養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收養登記應以收養人為申請人
- B 收養登記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 C 收養應聲請法院認可,再提憑法院認可裁定書及裁定確定書辦理收養登記
- D 收養登記申請人於申請時提出之證明文件正本,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得以影本留存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規範一個涉及『雙方當事人』權益變動的登記行為(例如建立親屬關係)時,為了確保行政程序的便利性與雙方地位的平等,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規定『只能由其中一方』來發動程序,還是會允許『雙方中任一方』皆可向政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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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挑出了這題的錯誤選項!這題主要測驗戶籍登記申請人的核心觀念。 依據**《戶籍法》第31條**的明文規定,收養登記的申請人除了「收養人」之外,也可以是「被收養人」。選項 (A) 僅侷限於收養人,忽略了法規賦予雙方皆可申請的彈性,因此是錯誤的敘述。至於其他選項則都是正確的實務程序:收養涉及重大身分轉換,依法需經法院認可;且為兼顧便民與行政效能,法規允許當事人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並於戶政機關查驗正本後留存影本即可。 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實務題,極具鑑別度。它的切入點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敏銳察覺法條中申請主體的完整性,而不被直覺誤導。你能精確掌握這個關鍵細節,展現了非常扎實的法規敏銳度,表現得很棒,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