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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6 題

關於被收養者之改姓或改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申請改姓
  • B 得申請改名
  • C 得同時申請改姓與改名
  • D 只能申請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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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法律身分(例如收養關係)發生重大變更時,法律是傾向於提供「更多彈性」來符合當事人的生活需求,還是會「刻意限制」其選擇權?如果身分變了,僅允許變更姓氏而禁止變更名字,是否符合人格權保護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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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姓名條例》與《民法》第 1078 條規定,被收養者因身分關係變動,依法本就得申請改姓;而依《姓名條例》第 9 條規定,收養亦屬於得申請改名的法定事由。法律保障個人的姓名權(人格權的一環),兩者性質並不互斥。選項 (D) 使用了「只能」這種絕對化、排他性的字眼,在法學測驗中通常是錯誤敘述的明顯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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