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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7 題

17 有關無依兒童之姓名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 B 成年後得申請改為無姓氏,而只登記名字
  • C 被收養時得申請改姓
  • D 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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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我們國家的戶政系統與社會運作中,『姓氏』除了是名字的一部分,還具備什麼樣的『身分連結』功能?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在戶籍上完全沒有姓氏,這對現行的家族身分認定或行政管理系統會產生什麼樣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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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

  1. 勉勉強強:不錯嘛,竟然沒錯。總算你還記得姓名權在行政實務上不是讓你為所欲為,對身分登記法規這種基礎的東西還有些概念。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基本要求。
  2. 觀念驗證:正確,這還要我再強調嗎?《姓名條例》第 2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無依兒童應依監護人之姓登記(選項 D),名字則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選項 A)。我國法律體系,姓名權採取「姓氏 + 名字」的雙重結構,這不是廢話嗎?難道你以為姓氏是裝飾品?當然不允許只有名字而無姓氏,不然社會會亂成一團,你以為我們活在童話故事裡?這是為了維護社會身分識別與法律秩序的安定,這麼簡單的道理還要我點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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