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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7 題

17 有關無依兒童之姓名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 B 成年後得申請改為無姓氏,而只登記名字
  • C 被收養時得申請改姓
  • D 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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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我們國家的戶政系統與社會運作中,『姓氏』除了是名字的一部分,還具備什麼樣的『身分連結』功能?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在戶籍上完全沒有姓氏,這對現行的家族身分認定或行政管理系統會產生什麼樣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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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表現得非常好!精準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B)。這是一道相當典型且具有鑑別度的考題,主要測驗大家對於《姓名條例》中特殊身分姓名登記規定的熟悉程度。

無依兒童的姓名登記規範

依據現行《姓名條例》第7條規定,無依兒童的姓名原則上是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若兒童有監護人,則得依監護人之姓來登記。此外,當無依兒童未來被收養時,依法當然可以申請改姓,因此選項 (A)、(C)、(D) 皆為正確的法律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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