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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7 題

17 關於姓名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以 1 個為限
  • B 名字字義粗俗不雅者,得申請改名,以 3 次為限
  • C 臺灣原住民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以 1 次為限
  • D 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以 3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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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管理成本」與「法律身分安定性」的角度思考:當一個外籍人士剛歸化我國,他在國內的各項法律關係(如財產、稅務、戶籍)才剛開始建立,如果此時允許頻繁變動其「中文姓名」,對於國家查核其真實身分或防止冒名犯罪,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與一般長期居住且身分資料完備的國民相比,法律對這類對象的改名次數應該是「更寬鬆」還是「更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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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姓名登記的錯誤敘述。根據姓名條例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可知選項A敘述無誤。針對臺灣原住民的姓名登記,同條規定:「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因此選項C敘述正確。關於外國人歸化我國國籍取用中文姓名之規範,依姓名條例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由此可知,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取用中文姓名後,申請更改中文姓名僅能以一次為限。選項D稱得申請更改以三次為限,與前揭法條規定不符,故為錯誤敘述,亦即本題之正確答案。選項B本身為現行規定之正確敘述,故不予選取。

📝 姓名登記與改名限制
💡 規範國民本名登記原則與各類申請改名之法定次數限制。
比較維度 一般國民(粗俗不雅等) VS 歸化者(更改中文姓名)
改名原因 字義粗俗、特殊原因 歸化後更改取用之姓名
次數限制 以 3 次為限 以 1 次為限
法律依據 姓名條例第 9 條 姓名條例第 19 條
💬一般事由改名次數較多(3次),歸化者初次姓名調整僅限 1 次。
🧠 記憶技巧:本名唯一;粗俗改名3次;歸化改名1次;原民變更不限次。
⚠️ 常見陷阱:易誤記歸化者改名次數(1次而非3次)或混淆原住民姓名變更限制。
國籍法 戶籍登記制度 原住民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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