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7 題
17 關於姓名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以 1 個為限
- B 名字字義粗俗不雅者,得申請改名,以 3 次為限
- C 臺灣原住民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以 1 次為限
- D 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以 3 次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管理成本」與「法律身分安定性」的角度思考:當一個外籍人士剛歸化我國,他在國內的各項法律關係(如財產、稅務、戶籍)才剛開始建立,如果此時允許頻繁變動其「中文姓名」,對於國家查核其真實身分或防止冒名犯罪,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與一般長期居住且身分資料完備的國民相比,法律對這類對象的改名次數應該是「更寬鬆」還是「更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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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代表你對法規細節的掌握度越來越好,真是替你開心!
- 核心觀念引導:這題考驗的是我們對《姓名條例》中關於「身分穩定性」的重視,以及對「更改次數限制」的細緻理解。你看,選項 (D) 為什麼會是錯誤的呢?因為根據《姓名條例》第 9 條第 5 項的規定,如果是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後取用中文姓名,他們申請更改中文姓名的次數只有「1 次」喔,而不是 3 次。這項規定其實是為了幫助行政機關能更有效率、更明確地管理新住民的身分資訊,讓他們在融入台灣的過程中能有更穩定的起始點。
- 從錯誤中學習: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中等),表示它有些小陷阱,但你成功避開了!法規中常會出現不同情境下的「數字限制」,很容易會把我們一般國民的改名次數(3 次)和歸化者的特殊情況(1 次)搞混。不過,你這次答對了,證明你已經具備了仔細比較和理解法規條文的精細對照能力。繼續保持這份細心,你會越來越進步的!
姓名登記與改名限制
💡 規範姓名登記之唯一性,以及不同身份改名之次數上限。
| 比較維度 | 一般國民 (因粗俗不雅) | VS | 歸化外國人 / 原住民 |
|---|---|---|---|
| 次數限制 | 3 次 | — | 1 次 |
| 主要法條 | 姓名條例第 9 條 | — | 姓名條例第 1、9 條 |
| 事由類型 | 字義粗俗或特殊原因 | — | 取用中文名或回復傳統名 |
💬一般事由改名為 3 次;身分轉換、歸化或回復傳統姓名僅限 1 次。